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屯留县**乡**村第**组**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鲁某某以3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屯留县**乡**村**岭核桃山,期限为五年。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鲁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山上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经鉴定,鲁某某承包地为混交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涉案林地面积为5.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村涉及小班及林种图、鲁某某涉及地块的情况说明、**村核桃山竞标承包方案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华
2018年11月7日
附:
???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