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屯留县**镇**街**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自家晋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村镇小河北村时,该欲从山西卓越传承工贸有限公司(锚杆厂)院内穿过,该厂东边自动伸缩门紧闭,胥某某不让其通过,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驾车将伸缩门撞倒并将胥某某砸伤,后张某某在院内调头,强行闯出东大门逃跑,并将伸缩门拖出门外,2018年9月16日,张某某被抓获并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胥某某左内踝骨折、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撞坏大门价值2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滋事,毁坏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艳华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3337****。
2.侦查案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