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山西安泰矿工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山西省长子县世纪家园****,户籍所在地:长子县岚水乡北苏村**。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屯留县麟绛镇水泉村**。2018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21时许,在山西安泰矿工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预谋盗窃公司电视机。次日20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让郭某某开车到安泰公司,自己先用改锥将两台42寸创维电视机、四台32寸创维电视机、一台美尔普液晶显示器卸下,搬至公司地下车库内。李某某驾驶晋D3K403号轿车拉父亲郭某乙(另案处理)到现场后,该三人共同将电器从地下车库搬到公司院墙外。在郭某某与郭某乙将电器往车上搬时,被发现抓获。
经鉴定,被盗六台创维电视机与一台美尔普液晶显示器价值255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改锥;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屯留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改锥等书证、物证;证人秦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炜
2018年11月1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03452***,1593436****)。
2、案卷材料叁册。
3、物证:改锥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