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栋**室。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现住福建省龙岩市**路**号**室。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现住福建省龙岩市**路**号**室。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巷**号。2009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2018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6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3月成立诈骗团伙,郑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是组织者,负责购买诈骗所用电脑、手机、淘宝买家信息及后台操作洗钱;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负责冒充淘宝客服人员、拼多多售后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某某甲进行诈骗。
1、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等人携带诈骗所用手机、电脑来到福建省龙岩市附近的山上,王某甲从郑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中选中一条,冒充淘宝客服人员拨通电话,对方是长治市屯留县的杨某乙,王某甲以产品质量不合格退款为由取得杨某乙信任并互加微信。后王某甲给杨某乙发送一个虚假的淘宝链接,让杨某乙扫描二维码,填写个人姓名、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并让杨某乙将收到的验证码发过去。后郑某某通过手机银行预约网上无卡取款业务,让**速递的员工被告人赖某某分四次在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取现18300元,郑某某给赖某某200元服务费。杨某乙的建设银行卡被郑某某在国美电器网上以每笔481元的价格购买了4笔Q币,花费1924元。郑某某团伙诈骗成功后,在龙岩市**大酒店“首席公馆”KTV内,郑某某分给王某甲7900元(王某甲又分给陶某某3900元),林某某5000元,自己所得5000余元。杨某乙共计被骗20224元。
2、2018年3月13日15时许,郑某某诈骗团伙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实施诈骗,郭某某按照郑某某给其提供的淘宝买家信息依次某某甲,在打到南京市刘某甲的电话后,郭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刘某甲购买的裤子质量有问题要给其退款,双方互加微信,并给刘某甲的手机发送二维码(假的淘宝链接),刘某甲填写个人信息后,并让其将收到的验证码发过去,后郑某某从后台骗取刘某甲银行卡中59549.5元。扣除洗钱费用后,郑某某和郭某某每人分得16000元。
3、2018年3月23日15时许,郑某某诈骗团伙在陈某某家中实施诈骗,王某甲按照郑某某给其提供的淘宝买家信息依次某某甲,在打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涂某某的电话后,王某甲冒充淘宝客服以涂某某购买的衣服质量有问题要给其退款,后双方互加微信,并给涂某某的手机发送二维码(假的淘宝链接),涂某某填写个人信息后,郑某某在后台将涂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3619)的掌上银行开通,并成功转帐1400元。后郑某某分给王某甲400元(王某甲分给陶某某200元)。涂某某被骗取1400元。
4、2018年3月26日20时许,该诈骗团伙在陈某某家中实施诈骗,陶某某按照郑某某给其提供的淘宝买家信息依次打电话,在打到贵州省金沙县张某的电话后,陶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其购买的儿童衣服质量有问题要给其退款,后双方互加微信,并给张某的手机发送二维码(假的淘宝链接),张某填写个人信息后,郑某某通过后台技术将张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京东网上消费927元。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5、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薛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2万元。
6、2017年9月,被害人宋某某在甘肃省甘州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580元。
7、2017年7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藏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3万元。
8、2017年8月9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9800元。
9、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让杰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100元。
10、2018年1月3日,被害人曹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16516.5元。
11、2018年3月,被害人尤某某在山东青岛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5000元。
12、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杨某丙在北京市房山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39093元。
13、2017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7万元。
14、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丰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22211.53元。
15、2017年11月,被害人李某乙在四川省南充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9200元。
16、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叶某某在浙江省龙泉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7847元。
17、2018年1月13日,被害人尹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2886元。
18、2017年5月,被害人刘某乙重庆市铜梁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4000元。
19、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天津市蓟州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28000元。
20、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官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5707.15元。
21、2017年10月9日15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在河北宾馆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骗取9800元。
22、2018年3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在黑龙江省望奎县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张某甲通过淘宝客服了解后,没有被骗。
23、2018年3月22日,被害人付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因付某某银行卡内没钱,没有被骗。
24、2018年3月2日,被害人刘某丙在山西省柳林县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刘某丙通过淘宝客服了解后,没有被骗。
25、2018年2月,被害人张某乙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张某乙通过淘宝客服了解后,没有被骗。
26、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乙在内蒙古包头市被郑某某诈骗团伙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后王某乙没有被骗。
综上,郑某某诈骗团伙共计诈骗26起,涉案金额362841.68元。被告人陈某某在2018年2月底至2018年3月26日为郑某某诈骗团伙提供诈骗场所,诈骗设备,帮助购买手机卡,涉案金额105969.5元。被告人赖某某帮助郑某某诈骗团伙取款1次,涉案金额20224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厦门**处龙岩铁路公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记录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杨某乙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取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继红
??? 张? 玲
??? 王秀妍
2018年12月6日
(借章)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陶某某、郭某某、杨某甲、赖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黎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