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镇**村。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9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4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7日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商量合伙,在李春利租赁的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董家庄村一门面房内经营捕鱼机。后在该门面房内放置了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李某某负责具体经营。李某某以每100元兑100000游戏分的价格,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吸引参赌人员赌博。2017年6月李某某以每月3000元雇佣被告人薛某某负责晚上捕鱼机的上下分及收银。2018年1月25日屯留县公安局对该赌场查处,查获捕鱼机两台。经长治市公安局认定:两台捕鱼机共16个操作基本单元,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连某某到屯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秦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薛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连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