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公诉刑诉〔2017〕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311972********,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住长治市沁源县**镇**路**排**。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屯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D****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乘客:杨某、樊某甲、樊某乙、李某某四人)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屯留县**镇**村路段时,车辆失控翻入道路东侧边沟中,致杨某当场死亡,樊某甲、樊某乙、李某某受伤。经屯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屯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7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杨某、樊某甲、樊某乙、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痕迹鉴定、尸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樊某乙、樊某甲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志华
2017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证据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