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281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乡**村。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当日至2018年12月8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2018年12月8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和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22时许,在黎城县东关村口申某某的清雅斋古玩店门口,被告人刘某甲与申某某、刘某乙、被害人江某某四人讨论给申某某装修的事情,因刘某甲与江某某对装修意见不合发生推打,推打过程中刘某甲拿手中破的啤酒瓶将江某某的脖子划伤。经鉴定江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