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321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镇**,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因邻地纠纷与被害人程某某在该村玉米地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某用锄头将程某某殴打,致使程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程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