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住**乡**村。2017年11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6日晚上大约19时许,马某某在长治暂住的租房中一个人喝了“七八两”老村长白酒。11月7日早上,和申某某开车回老家平顺,分别在车上和申某某的潞城住处喝了一两多白酒后,驾驶晋D****5号小型面包车从潞城往平顺方向行驶,行驶至324省道49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8.8 mg/100ml,随后马某某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饮酒经过。后带至潞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黎城司法鉴定中心【2017】黎司检字第177号检测报告书鉴定结果为18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送检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申某某的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证据肆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