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山西省潞城市**部书记、村委主任,住山西省潞城市**乡**村。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潞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担任潞城市**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未经会议研究,从垂阳村委借款180000元,用于偿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在2012年处理该村村民宋某乙、张成吉进京上访问题的借款。截止2018年6月,宋某甲未归还村集体180000元,其表示要用宋某乙、张成吉给其出具的180000元收条抵扣其借款入村委账。综上,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截取垂阳村集体财产共计180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潞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宋某甲基本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等书证;会计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白某某、某某某、宋某乙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伍册,散页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