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故县**,现住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晚上,谷某甲因弟弟谷某乙家中办事,在弟弟家喝了大概一斤左右的高度汾酒,就开车往潞城市西街永乐巷12号家中行驶,行驶到潞城市中华大街府西岗十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分别为186.9 mg/100ml、181.7 mg/100ml、191.9 mg/100ml,后带至潞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黎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黎司鉴(2018)血鉴字第151号检测报告书鉴定结果为18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送检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谷某乙的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