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93********,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村**组**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院内。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潞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潞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5时42分,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晋D****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翟张线崇道村附近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件、查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勤政
2019年1月15日
附:
???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散页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