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63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7年10月8日因吸毒被长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襄垣县**镇**村**广场的出租屋内,容留侯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容留侯某某、朱某某、韩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昌路
2019年3月11日
附:
???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七十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