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761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乡***村。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0时10分许,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小忍者”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襄垣县古韩镇****路段时,与正在由北向南倒车的周某甲驾驶的晋D2L266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92mg/100ml,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倒车时未确认安全,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岳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波
???????????????????????????????????????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四册共计九十一页;
3、随案移送物品:“小忍者”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现暂存于襄垣县公安局;电子卷宗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