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61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吊车司机。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D42844徐工牌吊车在襄垣县**风井排风口进行旧风机的拆卸起吊作业。在起吊第二块风机部件时,**科职工韩某某将吊绳钢丝固定在第二块风机部件后,便站到第三块风机部件上示意司机董某某起吊,司机董某某刚起吊,待起吊的第三块风机部件便向起吊的第二块风机部件方向倾斜,站在第三块部件上的韩某某因重心不稳而跌倒在两块风机部件之间,两块风机部件因惯性挤压了韩某某的胸部。被告人董某某见状便移开起吊的第二块风机部件,在场人员将韩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襄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山西襄垣**公司赔偿韩某某家属85万元,襄垣县**公司赔偿韩某某家属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及驾驶证等书证;刘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起吊作业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忠
2019年1月3日
附:
???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九十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