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城检刑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巷,住长治市城区**小区。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李某和吕某某在长治市高新区化家庄张某某暂住处,李某花100元钱向张某某购买了一小包毒品甲卡西酮0.35克,后李某和吕某某二人在张某某暂住处吸食了毒品“筋”。后公安人员在张某某的暂住处内查获其欲贩卖的毒品甲卡西酮387.8142克,咖啡因253.0388克。
2018年11月14日,张某某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口袋内查获其欲贩卖的毒品甲卡西酮10.37克。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贩卖毒品甲卡西酮398.5342克,咖啡因253.03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毒品称重过程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亓长惠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