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
城检刑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供热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号**栋**单元**。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长治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京N****9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屈家庄路段时,将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兰某某驾车将李某某送往和济医院救治,同日22时10分许李某某家属报警,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赶到和济医院将兰某某控制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6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兰某某赔偿李某某9795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接处警警情信息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娄广亚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