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
城检刑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货车运输,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宗某甲在长治市城区紫金东街滔博运动城门前的篮球场打篮球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击打对方,程某某将宗某甲右眼打伤,后宗某甲拨打110报警,程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双方被民警带至八一路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宗某甲右眼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7日,程某某家属赔偿宗某甲10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宗某甲的陈述;证人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娄广亚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