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15号
被告人刘**,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20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县苏店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碾张乡***村**号)。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晋DC925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威远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复兴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秦**发生碰撞,致秦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刘**驾车逃逸。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40mg/100ml。经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秦**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安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秦**陈述,证人付**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11月9日
附:
???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