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郊区**镇**村**号**户。2013年11月26日、2017年2月19日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4年10月21日、2015年3月29日、2016年7月23日、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22日、2015年3月30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10月21日均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份,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占用本区大辛庄镇果园村被告人苗某某家的承包地2.8亩,按照果园村村支两委依据“四议两公开”的议事程序制定的《潞安太阳能占地收益分配实施意见及方案》,苗某某应领取征地补偿款36356.56元,其中按人口分土地补偿款10316.56元(苗某某已领取),青苗、产量补偿款26040元(已转入苗某某账户,苗未领取)。苗某某因对此补偿不满,遂以此为由不断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区上访。区、镇、村三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同苗某某多次沟通,但苗对相关人员关于政策、文件的解释置之不理,且不接受区、镇、村提出的为其置换土地等解决方案。
自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多次因为土地问题上访,六次在国家召开重大会议或重要节日期间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上访,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五次,并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小辛庄派出所给予行政处罚六次。其间,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苗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西侧中山公园门口用刀片割腕划伤左小臂欲自杀,后当地警方接处警并通知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苗被送往北京医院治疗,苗某某的此次的割腕行为引起了路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在苗某某到北京上访期间,果园村委主任栗某甲、副书记田某乙、治保主任张某某等人多次到北京对苗某某进行接返,但苗某某对村委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以跳金水桥、到美国大使馆上访等语言相威胁,向接返人员多次索要钱款共计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苗某乙、栗某甲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媛媛
2018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 2、侦查卷3册,散页证据4页,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