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园某某栋(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某某区)。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11月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3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京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富公司),欲承揽长治市益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东酒店)二期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但因该公司不具备智能化工程所需的一级资质,便与有资质的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能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众能公司委托京富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标,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以及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查,并提供京富公司所需手续,由京富公司具体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项目。
2012年12月6日、2013年5月9日,众能公司与益东酒店签订了工程合同,负责益东酒店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和量化照明工程的施工,益东酒店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5月31日分别支付众能公司工程预付款315万元、39万元、2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出具加盖有“深圳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161”印章的收据,众能公司再向京富公司付款,但两公司因工程扣税费问题发生纠纷,后京富公司便不再希望通过众能公司收取工程款。2013年7月25日,京富公司以众能公司的名义向益东酒店提供了因工程进度需要,要求其公司直接转款给京富公司的证明,并加盖“深圳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161”,之后,益东酒店将共计67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京富公司。
2016年4月,因京富公司未将施工材料、方案等资料及其所用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监理公司,导致工程无法进行调试,益东酒店便要求京富公司出具工程计划,2016年4月9日京富公司项目部李某某向益东酒店提供一份“益东酒店贵宾楼智能化改造计划”,加盖“深圳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161”,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后要求李某某要回该改造计划,李某某未能要回,便又将一份盖有京富公司印章的改造计划交给益东酒店,益东酒店发现印章存在问题后联系众能公司,众能公司表示其公司无字样为“深圳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161”的印章,且未授权他人刻制此章,未要求益东酒店直接转款给京富公司,未给益东酒店出具过改造计划,该印章系伪造印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女友杨某某处提取到该印章,王某某已赔偿长治市益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收据等书证,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媛媛
2018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 案卷材料六册、散页证据十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