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晋D65291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五一街延伸线湛上村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在右转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李某某死亡。经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媛媛
2019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 2、刑事侦查卷二册、散页十四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