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六次到沁阳市**镇**城**期工地实施盗窃,盗窃钢管扣件、顶丝棍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钢管扣件、顶丝棍等物品价值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靳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超
检察官助理:祁彬彬
2019年3月4日
附:
???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