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1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4日14时,被告人徐某某给女朋友段某某打电话,拿着段某某手机的被害人徐某甲接听电话,被告人徐某某因此吃醋并回家拿了一把切面刀去往段某某上班的地方。在沁阳市玫瑰城永辉超市入口处,被告人徐某某看见被害人徐某甲与段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徐某甲左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玥言
检察员助理:张丹丹
2019年1月21日
附:
???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