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路**号,租住阳城县**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7时10分,被害人张某某在阳城县凤城镇新建路邮政储蓄银行柜台取款2.5万元,不慎将其中1万元遗忘在银行柜台下盒子内后离开银行。1分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该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银行柜台下盒子内有1万元现金,随即李某某将上述1万元现金连同自己携带的1万元现金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害人张某某于当月28日发现自己遗失1万元,遂到银行通过监控视频找到李某某,李某某承认在银行捡到1万元但拒绝交给张某某。随即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同年10月31日,李某某将1万元交到阳城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现已归还张某某,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盗窃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