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在三次去阳城县次营镇南次营村张某某家欲借钱但无人在家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产生盗窃念头,该拨开置于张某某家坍塌南墙下的酸枣枝进入院落,后直接进入堂屋,通过扭动插在木箱上锁头里的钥匙打开锁头,窃取木箱内一包里的500元现金,并将钥匙和锁头带走。次日18时许,普某某将5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主动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