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东省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号,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东省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山东省济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接受**(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委托,为其催收*乙公司租赁给蔡某某的车牌号为辽A****B的奔驰车。*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阳城县来收车。2017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利用该奔驰车自带的GPS定位系统,在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锦华小区外路边找到该车后,向田某某索要该车,田某某不同意将该车交出,后李某某、臧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便采取勒脖子、按胳膊、拖拽等手段强行将田某某拖拽进该车内,常某某驾驶该车离开,行至阳城县县芹池镇侯甲煤矿门外的路边,让田某某从车上下来自行返回阳城,后李某某等人将该车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车交给*乙公司。
2017年11月2日、11月15日,被告人臧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主动到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达某某、纪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以强拿硬要的暴力抢夺手段追讨违约欠款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毕丰丰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济南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