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路**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1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村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截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遂委托医务人员对佟某某进行了血样抽取,后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佟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在送检的佟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0.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阳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