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公诉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黄木厂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住本溪市溪湖区**乡**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不悬挂车牌,便于通过公安机关的卡口检查,预谋伪造**派出所开具的车牌丢失情况说明,蒙混过关。故而私自从伪造公章人员(未到案)处购买刻有“本溪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字样的公章一枚。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其斯巴鲁牌吉普车,通过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警务工作站时,被执勤民警在其车内手扣内查获该伪造的公章。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杜某某购买的公章照片、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
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私自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俏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