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现住高平市**村。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高平市友谊东街广播电视台门口,盗取某某某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5元。
2、2018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高平市友谊东街平阳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盗取冯某某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6元。
3、2018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南李小区车棚,盗取赵某某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98元;盗取张某乙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49元。
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变卖,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记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娜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