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村,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晋城市*甲商贸有限公司,成为了瑞年**有限公司的加盟店,主要经营保健品和通讯器材。2017年8月份,瑞年**有限公司开展了“客户每交10000元钱,公司赠送客户10000元左右的保健品,10000元每月返1000元,返12个月,返款12000元,客户获得产品后要为公司代言做宣传”的活动。瑞年**有限公司开展这一活动后,袁某某经营的晋城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也同时开展了此项活动,客户将钱直接转到瑞年**有限公司账户上。此项活动开展半年多后,袁某某发现此项活动能赚到钱,便产生了在自己经营的高平市马村镇新红旗手机超市也参照这种模式开展活动,收到客户钱后,再投资到瑞年**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的想法。随后,袁某某便参照瑞年**有限公司的活动模式自创了活动模式,起草了《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活动模式为“客户每往手机超市交10000元钱,可以免费获得价值1699元的华为荣耀7X型手机,所交的10000元钱在十个月内返完,每月返1000元钱,客户参与活动后要为该手机超市代言做推广,每介绍一名新客户到该手机超市参与活动,可以提前一个月将款返还给客户,依此类推,介绍的新客户越多,返还周期越短”。袁某某自创活动模式后,便安排宋某某在高平市马村镇新红旗手机超市开展了名为“我代言我快乐”的存款送手机活动。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袁某某利用该经营的高平市马村镇新红旗手机超市,以存款送手机为诱饵,以开展“我代言我快乐”活动为名,安排宋某某通过给上门客户口头推荐、人拉人、发微信朋友****,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此活动,通过宣传先后非法吸收王某某、张某某等96名群众共计971000余元,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瑞年**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除返还给客户266300元外,剩余704700元因该投资的瑞年**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款无法收回,导致无法将剩余款项返还受害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90余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322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