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高平市**小区**号。200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芦某某与吴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等四人在高平市古城路李某甲的出租屋内喝酒。当晚23时许,酒醉的芦某某想起前女友李某乙与其分手的事,便从李某甲的出租屋内离开,到高平市新建北路李某乙居住的宇坤小区内,手持砖块打砸踢踹李某乙丈夫牛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晋D****5白色宝沃轿车,致使该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门、右后车门、右倒车镜、后尾门及后刮臂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损轿车价格5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苏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芦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前进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