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高平市陈区**村**巷**号**室,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3时38分,被告人王某驾驶晋A****R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儿园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由张某某驾驶的豫U****6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9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高平市天怡小区17号楼1单元701室,电话:1853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