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小区。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晋E****2小型轿车从高平市马村镇返回西南庄村家中,当行驶至高平市崔庄村时,因其害怕酒后驾驶被查获,便将车停放在路边,并电话联系朋友来帮其开车回家。在等候的过程中,恰遇王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晋E****2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此地,撞至被告人所驾车辆的尾部,并导致车辆前冲,又撞在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E****1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苏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证人胡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证言;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6、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强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高平市西南庄锦华小区,电话:1534087****;
2、本案卷宗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