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现住高平市**镇**村。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电缆铜线、锚杆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高平市野川镇大野川村中心小学对面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2600余元的价格收购邵某甲、邵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高平市南阳煤矿盗窃所得的54公斤电缆铜线及305公斤锚杆。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缆线及锚杆价值共计8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邵某甲、邵某乙、杨某某证言;
3. 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强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高平市**镇**村,联系电话1393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