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泫东市**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在高平市泫东市场7号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常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余次,容留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甲基苯丙胺10余次;容留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2018年8月2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吸壶、锡箔纸等吸毒用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说明;
3、证人吴某某、杨某某、常某某、田某某证言;
4、被告人申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强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住高平市泫东市场7号,联系电话1523462****;
2、本案卷宗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