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高平市**镇**街**巷**号。2012年9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9月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7年4月起任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给该公司联系客户销售煤炭,代收货款后再交往公司。2017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甲给公司销售的煤炭中共有28车共计887.56吨货物,代收货款264261.4元后未交回公司,全部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13日退还宁波**贸易有限公司1万元,其余货款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邱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李某丙、韩某某、冯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娜
2018年10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居原籍,电话1375361**** ;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