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现住高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现住高平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甲先后两次到高平市南阳煤矿,翻墙入院,盗窃生产厂区内锚杆40根。
201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甲到高平市南阳煤矿,翻墙入院,盗窃生产厂区内锚杆5根,后发现厂区内有电缆线,被告人邵某甲便将5根锚杆运回家,联系其二儿子被告人邵某乙,二人携带钢锯一同到南阳煤矿盗窃电缆线,被告人邵某甲使用钢锯割下两截电缆线,在邵某乙的帮助下,将31米电缆线盗走。
后被告人邵某甲将电缆线剥皮,将铜丝和45根锚杆以2600余元的价格卖给野川镇大野川村中心小学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并分给邵某乙1000元。经鉴定,被盗31米电缆线及45根锚杆价值分别为6601元、2066元,共计8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前进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乙现住原籍,电话:1593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