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经营高平市**厂,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2007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月5日,因犯窝藏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在**煤矿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现在**煤矿工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后于2018年12月27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郭某甲、郭某乙为主要成员、以王某甲为积极参加者、以邢某某、郭某丙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15日(阴历四月初九),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仙翁庙庙会期间,某某丙酒后在庙会现场有出格行为,村**张某甲便让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将某某丙拖离现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将某某丙带至郭某乙家对某某丙进行打骂,随后某某丙家人将某某丙劝回家。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不解气,又以郭某乙家的狗被某某丙放走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等多人窜至某某丙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某某丙妻子焦某甲、某某丙儿子某某丁上前劝阻拉架时,也遭到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殴打。随后,某某丙家人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离开现场。
派出所工作人员走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仍觉得不解气,又多次到某某丙家中强行将某某丙拖拽至郭某乙家中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某某丙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某某丙第1-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为为轻伤一级。
2、2015年8月8日傍晚,*乙部**张某甲和村民在伯方村街上打扑克,张某甲以李某甲说话难听为由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在附近打麻将的郭某甲听到后,与张某甲二人共同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当晚10时许,李某甲去郭某甲经营的**煤场找郭某甲理论,被告人郭某甲又纠集被告人郭某乙、邢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其**煤场,在**煤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持橡胶棒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身上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甲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3、201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赵某甲、薛某某等人在高平市**煤矿开大货车排队过磅时,许某甲、王某乙开着一辆大货车空车想插队先过磅,赵某甲不让,被告人郭某乙与许某甲、王某乙便上前对赵某甲进行殴打。被害人薛某某上前劝架时,其不但遭到郭某乙、许某甲、王某乙等人殴打,其所驾驶的大货车前挡风玻璃、车门还被郭某乙持砖块砸损。期间,被告人郭某乙电话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在**煤矿的路上等候被害人的大货车,让其砸了该大货车玻璃对司机进行吓唬。赵某甲在开大货车出了**煤矿大门后的路上,被告人王某甲用石块将赵某甲大货车右车皮砸损。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后背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4、2017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在寺庄镇伯方村西侧的路上,被告人郭某乙驾车与被害人韩某某所驾车辆车门发生刮蹭,双方引发口角,郭某乙遂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到场,王某甲到场后,郭某乙捣了韩某某一拳,韩某某妻子报案。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后进行了现场治安调解。
5、2016年6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牛某甲和牛某乙、牛某丙等人在寺庄镇**煤矿对面的小烧烤摊喝酒时,碰见了被告人郭某乙,牛某乙因开玩笑摸了一下郭某乙的头,郭某乙便打了牛某乙,牛某甲劝说不要打了,郭某乙就对牛某甲进行拳打脚踢,致牛某甲受伤住院。后高平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鉴定,牛某甲头皮血肿为轻微伤。
6、2015年8月21日凌晨1、2点钟,被告人郭某乙和邢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到村上的李保堂家门口,郭某乙因琐事将李保堂家山墙的两块玻璃砸坏。第二天,郭某甲到李保堂家商谈玻璃被砸之事,并承诺负责给李保堂家修好。之后,郭某甲安排人将李保堂家玻璃修好。
7、2012年,伯方村村民某某戊酒后到**张某甲家过问修房批地的事情,惹张某甲不高兴。被告人郭某甲得知后,于2012年10月23日纠集王某丙,在寺庄镇伯方村某某己家中找到某某戊对其进行殴打,致某某戊头部受伤。经鉴定,某某戊左额顶部头皮裂伤为轻微伤。
二、郭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月至12月,为迫使**煤矿向伯方村民供应煤炭,时任寺庄镇伯方村**张某甲(另案处理)多次以村、支两委名义召集两委委员开会,在会上张某甲提出采用堵路的方式迫使煤矿就范,会后张某甲又组织煽动群众针对煤矿矸山、磅房、污水排放口及进出煤矿主要道路进行堵拦,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016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张某甲亲自带头将自己的晋E****9长城越野车停放在**煤矿生产区门口平安路中间,又指使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晋E****7本田CRV越野车,停放在**煤矿生活区门口和谐路中间,随后又煽动数十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三轮车分别停放在路中间,造成**煤矿进出口受阻。经高平市公安局受案调查,在**煤矿和寺庄镇党委政府做工作后,张某甲才于12月11日晚21时许组织村民撤离公路。经山西恒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煤矿损失金额为124268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甲、焦某甲、某某丁、暴菲菲、陈某甲、陈某乙、武某甲、某某己、王某丙、任某某、王某乙、许某甲、李某丙、张某乙、赵某乙牛某乙、某某庚、牛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焦某乙、武某乙、赵某丙、常某某、王某己、武某丙、武某丁、某某辛、安某甲、武某戊、裴某某、武某己、安某乙、王某庚、马某甲、赵某丁、张某丙、李某丁、马某乙、贺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某某丙、李某甲、赵某甲、薛某某、韩某某、牛某甲、李某戊、某某戊、许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邢贇鑫、郭某丙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扰乱**煤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李建军
检 察 员:? 李海芳
??? 王国强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甲、邢某某、郭某丙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捌册,证据? 页;
3、随案移送扣押款项19200元;
4、随案移送某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