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付某某 (身份不详在逃) 驾驶车牌为云***黑色***轿车于2018年3月29 日1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服务区内,盗窃云D***、云**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民警抓获被告人申某某时,在其驾驶的车牌为云***黑色**轿车里面共查获1648. 9升柴油,后被告人申某某带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侧一简易房间查获4捅柴油数量为735.9升。经昆明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对代某某、马某某被盗的700升柴油价格认定:70升0号柴油价格为人民币肆仟伍佰零捌元整。
2017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悬挂云A的假牌照**轿车到楚雄市开发区“**酒店”外的非机动车道,由袁某某、王某某在车内望风,李某某、申某某下车到“**酒店”大厅外的停车场内通过撬砸车窗玻璃的形式盗窃了牌照云A3***的银色**牌越野车内的金色iphone5手机一部;之后四人以相同的手段盗窃了停放在楚雄市开发区**路“**火锅店”门外路边的牌照云A***的白色**越野车的车内财物,盗窃了被害人的公司印章及大量支票,索尼牌a7k/28-70型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iphone5手机价值780元人民币;被盗的索尼牌相机价值8140元人民币、被损坏的**越野车维修费用65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8年12月28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