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8〕13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潼南区**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0********,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岩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6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岩某某在官渡区**村**河道内,使用电鱼器捕捞水产品,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现场查获使用的电鱼器一套、捕捞的渔获物净重1002.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电鱼器测试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水产品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何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8年12月3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何某某电话15969******,岩某某电话15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