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14 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龙区**酒店大堂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物证提取笔录:毒品、手机提取笔录;7、称量记录、取样、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收缴毒品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1月3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