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 西检刑不诉(2019)04号
被不起诉人白刚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07月02日,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汉源镇北关村向阳巷13号。2018年09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刚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白刚强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西和县汉源镇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税局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刚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刚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