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 西检刑不诉(2019)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9日,初中文化,家住**县**镇**小区**村**号。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22时许,卢某某酒后驾驶甘KF4066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城“西美国际”酒店附近路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卢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