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 西检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县**镇**村**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西和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妻子马某某在西和县**乡**村看乞巧节目时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马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厮打并撕倒在地,此时被告人李某某上前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背部打了两拳并用膝盖撞王某某右腰部,致使王某某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及少量血胸。后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刑)鉴(伤检)字(2018)127号”鉴定书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飞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