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24311979********,现住址:山西省**县**路**号,无业。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在**市**区**镇服装城**背后**小区9号楼3单元303室,张某某与赵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葛,张某某被赵某甲持菜刀砍伤,造成张某某身体和面部受伤,后赵某甲逃离现场。2018年10月23日,经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面部皮肤裂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皮肤裂伤瘢痕构成轻微伤。破案后,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赵某甲伤害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生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