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太原**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号**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制作假证人员,以人民币180元钱的价格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2018年6月6日18时许,陈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与双塔寺街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主动报警并在交警达到现场查问时,主动交代自己伪造驾驶证和身份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