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9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住山西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宿舍。2012年9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到5月份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其居住的太原市**路**宿舍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哈某某(已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8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