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厂**,住山西**市**区**街**号**。2005年5月18日因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09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白家庄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15天,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禁毒队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市**区**街**号**号。2001年9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禁毒队强制戒毒三个月; 2005年5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街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 2009年3月10日被太原的公安局兴华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2009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万柏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9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千峰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晋某某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禁毒队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底,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乘坐出租车在**市**区、**区、**区等地,专门选择老旧锁具利用技术开锁工具秘密行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约91838元(无实物鉴定,故无法确定其价值),盗窃人民币约14900余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未追回。
1、201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街市建一公司宿舍8号楼2单元16号,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晋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撬开,被告人赵某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晋某某进入家中行窃,窃取被害人史某某家房间内金项链、金某甲、金某乙等首饰盗走(购价人民币7000余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4000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
2、2018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市**区**小区27号楼1单元1403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的被害人于某某家中人民币6000余元,所得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3、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路21号院8号楼1单元602室,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韩某某家中彩金项链一条、黄金某丙一条、手表三块(购价人民币1100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记不清,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
4、2018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街5号1号楼3单元502室,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谷某某家中金挂坠一个、手表一块(购价人民币5700元),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盗窃人民币470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记不清,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5、2018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街公交牛站宿舍23号楼1单元303室,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苹果牌ipad(正面白色,背面金色,32G内存)(购价人民币3228元),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盗窃人民币100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200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6、2018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通顺巷23号楼4单元11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钻戒两枚、手表一块、苹果牌ipad(正面白色,北面金色)(购价人民币1900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1300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
7、2018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巷**区12号楼3单元15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白某某家中钻石戒指一枚、手表一块(购价人民币25700余元),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盗窃人民币80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500多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8、2018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市**区**街**路**宿舍21号楼1单元503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金条一根、黄金项链两条、和田玉吊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白金某甲一个、翡翠佛一个(购价约人民币15210元),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下元商贸城旁边的“汇丰通讯”店内,所得赃款2000-3000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
9、2018年6月初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街66号楼4号楼1单元8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聂某某、金某丙一条、金某丁对、金吊坠一个(购价人民币5000余元),无实物鉴定,故价值无法确定。盗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后该二人将所得的财物销赃于大南门附近收金子那里,所得赃款记不清,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0、2018年5月底下午,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区**路10号院5号楼3单元80号,采用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武某某家中人民币1400余元,赃款购买毒品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开锁手段秘密潜入他人住宅行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生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