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号,暂住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村**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暂住山西晋中市榆次区**镇**村,因吸毒于2017年7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前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联系办理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为晋A****P的雪佛兰乐驰轿车在东中环路往南违规驶入朝阳街时,被交警依法查获。案发后,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伪造驾驶证件,扰乱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